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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黔南州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64号;


(三)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宣传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六) “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提供线上和线下拍卖咨询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www.qnpm.com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委托人及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拍卖规则及最新的拍卖咨询和拍卖公告等。


(十七)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一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二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三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四)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息说明,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图录编撰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及竞买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告知委托人之日解除。


 


第七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六)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用于弥补本公司因拍卖中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第八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九条 受保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有权对所有拍卖标的选择是否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条 保险费


委托人对所有拍卖标的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成交标的所产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对所有拍卖标的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 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十五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五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十九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三)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四) 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纸质或电子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四条 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标的、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五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对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也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在线下拍卖活动及网络账户交纳的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


第六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且不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第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拍卖,继续拍卖,暂停某种竞买方式,决定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另行组织拍卖活动或取消拍卖活动。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上述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九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竞投的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十二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及相关资料,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及相关资料,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及相关资料,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的佣金。


第十五条 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竞买须知约定期限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十七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第十八条 领取拍卖标的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竞买须知约定期限内前往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须知约定期限内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委托人或本公司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委托人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买受人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或欠付本公司、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十九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


(二) 拍卖成交后,在竞买须知约定期限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拍卖成交后,在竞买须知约定期限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竞买须知约定期限后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或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须知约定期限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须知约定期限后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承担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卖标的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 将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二十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


(二)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一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公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二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四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 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包括电话形式的口头通知及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竞买人签署文件或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号码拨通电话,则无论实际接听者是否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均视为竞买人或买受人本人已接到口头通知。


第五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八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2年03月20日起施行。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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